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4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引导学生全面拓展综合素质,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学院纪检委员、教务秘书、应届学工辅导员组成。院长、书记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院推荐工作。推免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办。
第三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农技特岗生、水利特岗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国家政策规定及其他入学时已约定不能参加推免的学生)。
二、品行优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德为先,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履行高等学校学生义务;本科在读期间已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对本科在读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的范围界定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强之星。
三、学业优秀。修完并通过所属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 前3年全部应修课程;第一至第六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含20%);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其他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
四、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卫生部、国家残疾人 联合会2003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四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计划及日程表的安排确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应届毕业生进行宣传。
二、学生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可向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三、凡符合条件者,由学院进行综合评价。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的课程成绩和其他测评成绩(竞赛获奖及科研成果、综合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出推免生的综合评价成绩。
四、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公示。
五、学院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按专业从高到低的原则排序后确定推荐学生名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初审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 综合评价成绩组成
综合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由课程平均成绩(80分)和其他测评成绩(20分)构成。其中,其他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竞赛获奖(30分)、科研成果(30分)和综合表现(40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平均成绩得分=课程平均成绩*80%
其他测评成绩得分=其他测评成绩*20%
其他测评成绩构成:
一、竞赛获奖(30分)
1.国家级全国赛获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全国赛团体奖个人排名计分权重分配表
2.全国赛是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委托的国家体协)组织的全国性大学生赛事(含教育厅选拔推荐参加的国家级竞赛),教育部下属的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设的二级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大学生赛事(含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组织的国家级体育比赛)、全国农林院校大学生运动会。全国赛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主办单位公章为准。竞赛项目参考《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竞赛奖励办法》(湘农大〔2018〕27号)。
3.竞赛只设名次不设等级的,按名次对应的相应等级计分:第1名对应一等奖,第2-3名对应二等奖,第4-6名对应三等奖。没有设置奖励等级的按照二等奖计分。团队奖仅限以团队名义参赛,不设个人奖的项目。
4.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二、科研成果(30分)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CSSCI、SCI、SSCI刊物(均不含扩展版) 30分/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EI、CSCD、CSSCI(扩展版)刊物15分/篇,其他核心刊物5分/篇。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发明等科研成果,每项计2分,合计计分不超过10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综合表现(40分)
1.参军入伍服兵役者,计5分。
2.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国家级计15分,省级计10分,校级计2分;以上同一种荣誉只取最高分。
3.获得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计10分。
4.参加体育文艺类活动获奖:国家级计10分,省级计5分。本项不累积计分,只取最高分。
5.志愿参加公益活动: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志愿活动并持有相关证书的计3分;参加审核小组认定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持有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计1分;以上不累积计分,只取最高分,本项最高计3分。
6.参加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优秀暑期三下乡优秀个人计5分、团中央暑期三下乡优秀个人计10分,获团中央表彰的个人社会实践活动计10分。以上不累积计分,只取最高分,本项最高计10分。
第六条 其他
一、对校内外推免生报考本院学科专业的学生实施奖励政策,凡申请推免到我院最终确定被录取的,该生可以获得学院优秀生源奖5000元,并可享受学校每人6000元/年的学业奖学金。
二、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它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根据《湖南农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大【2016】39号)处理。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学校当年政策有调整,按学校的规定执行,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年6月1日